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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不談有無著作權的爭議。此案例入罪於刑法235條,但要回到大法官617號解釋文來看,才能清楚當前法律對所謂「散佈色情」( 散布、播送、販賣、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)的處置方法,分成三個層次:

1. 含有暴力、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猥褻資訊或物品。這是所謂的hardcore。這類色情資訊如果不能證明有「藝術性、醫學性或教育性」,一定成罪。

2. 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,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。所謂softcore。必須「 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後傳布,使一般人不得見聞」,才能免罪。如限制級圖書加封套。

3.不構成以上「猥褻」要件的「情色」(不是色情喔)資訊。這是合法的。但是,由於界線模糊,在實務中,也存在一些操作上的爭議。

例如此案例,警察認為,這些文字描寫已是「猥褻」,但檢察官則從寬認定,認為這些情節只是全文的一部分,不足以「引起一般人的羞恥心或厭惡感」,再加上此文有其「文學創作價值」,因此不起訴。

對作者來講,從「被警察移送」到「檢方宣布不起訴」這段時間,身心一定受到很大的煎熬。所以,要記取教訓。

爾後若再有類似情色文字的創作,最好加個「18+」條款,這樣,連被移送的機會都沒有。

 

參考資料:法辦色情同人誌 警衝業績?

莫召奴嘿咻素還真 檢不起訴

(節錄)台東警方認為內文提及「好熱,唔,下面,唔,好熱」、「唇舌的交纏繼續,蓮莖的磨蹭沒有休息,搖擺的臀部不停朝另一處灼熱廝磨,磨的全是濕漉,也更加火熱」、「炙熱的摩擦和包圍的快感讓素還真興奮的腳趾彎起,弓起的身體如貓兒一般」等語,屬於色情文章.....

Posted by tangochen at 痞客邦 PIXNET Comments(0) Trackback(0) Hits(39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