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
近日沾上諸多政治口水的[港人來台殺人]案,
作家苦苓用直白的語言,
列出十點他認為台灣政府該說的話,
得到很多網友好評。

細思這十點,
有六點很有道理,
不過,
有四點,卻有缺漏或誤謬,
我們不能苟同,
理由如下。

第一點:投案非自首,不能依法減刑,這只說對了一半。因為,投案雖非法定減刑要件,但可被視為刑法第57條的「犯後態度」科刑考量,由法官心證之,成為實質減刑的依據。

第四點:香港政府從來沒說過要解送陳嫌,只說過陳嫌有意出獄之後自行來台投案。。所以,[解送]一說,應該是苦苓自己腦補的吧。

第九點:這是苦苓此文最大的錯誤。因為依據港府版的<送中條例>,納入遣送範圍的包括[中國大陸、台灣跟澳門],所以,若當初通過了這個條例,陳嫌在香港監獄受完盜竊罪刑後,就會被送到台灣,而非大陸。這一點,不知道是苦苓誤讀?還是故意誤導讀者?

第十點:香港作為PROC的一個特區,絕對不會跟[我國, ROC]締結司法互助協定,但他絕對可能在[一中原則]下、跟[中國台灣地區]締結司法互助協定。這樣的政治定位,台灣是否接受,才是雙方能否締約的重點。想要假藉司法互助之名、暗搞[一邊一國]之實,只能自己作作白日夢。

以上。
(版權公開,歡迎分享。)

苦苓.jpg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tangoch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