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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篇今天(2019.10.22)刊登的中央社特稿:[台港應建立司法互助機制 以免墮入兩大陷阱],
看似言之成理,
但實則魚目混珠、舉例錯誤,
恐將誤導大量讀者。

該文中有三個論點,
我們完全不同意。

1.有關[台港依舊缺乏司法互助機制下,台灣檢調無法取得香港檢警所收集的相關罪證]的問題,
港府在前天(2019.10.20)發表的六點聲明中,
第四點已經提到:[台方如在處理陳自首中提出有關證據的請求,港方會積極依法配合。]
所以,這部份透過台港就此個案協商,即可處理。
不存在該文所說的[無法取得港方證據]的問題。

2.有關[台灣若放棄以司法互助機制移交嫌犯,豈不是也變相承認了「一中原則」?]
這一點,就是標準的魚目混珠。
香港自1997年回歸中國後,港台之間,所有的一切交流活動,都是建立在[一中原則]的基礎上。
站在港府的立場,他們從來沒有跟[中華民國政府]有任何往來,而是跟[中國台灣地區]往來。
即便日後港台簽訂[司法互助機制],也一定是在[一中原則]的大前提之下,
所以,台灣要不要受理陳嫌來台投案,
都不會[落入一中陷阱],
因為台港互動,
始終都在一中的現實中。

3.有關[未來若有案件發生在中國大陸,港府是否也理所當然將犯人送回大陸審理?]
這一點,就不只是謬誤,而是故意抹黑港府。
港府前天六點聲明的第五點:[特區政府早已表明,香港現時沒有法律容許將陳移送到台灣],
所以,這次陳嫌的情況,
完全不存在台港兩府間的[移送/移交]的問題,
而是陳嫌自願到台灣投案。
日後如果發生港人在大陸犯罪後逃回香港的案例,在沒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下,
當然也不存在港府把人[移送/移交給大陸]的問題。(完)

編註:版權沒有,歡迎轉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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